法制網記者章寧旦
  針對現行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的相關規定存在不相一致或相衝突的問題,今天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廣州市專利行政執法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對專利行政執法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管轄原則、迴避、專利侵權糾紛調處和假冒專利行為查處的具體程序和時限、調查取證中所應註意的事項、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全面而具體的規定。
  廣州市政法法制辦主任吳明場告訴記者,“現行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的相關規定存在不相一致或相衝突的問題。首先,專利行政執法中適用法律存有衝突。”
  2010年施行的《廣東省專利條例》(下稱條例)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1年施行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下稱《辦法》)的規定存在不相一致的地方,如條例對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辦理期限規定為6個月,延長不超過3個月;而《辦法》中規定的辦理時限為4個月,延長不超過1個月;對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案件的辦理期限,省條例沒有明確規定;而國家知識產權局《辦法》中規定的辦理期限為1個月,延長不超過15天等等,造成專利行政執法規範的衝突或混淆。
  吳明場介紹說,此外,專利侵權行為和假冒專利行為的多樣化及行政強制措施的調整。《專利法》修訂中將原“假冒和冒充他人專利行為”統一修改為“假冒專利行為”,而2012年頒佈的《行政強製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中專利行政執法可以適用的是“查封、扣押”,而不是“封存、暫扣”,而廣東省的條例中仍然使用的是“封存、暫扣”。為避免在行政執法中特別是在區、縣級市專利行政部門執法中造成混淆,有必要在新制定的辦法中對此問題進行明確。
  記者查閱發現,草案共分六章六十一條,分別對專利行政執法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管轄原則、迴避、專利侵權糾紛調處和假冒專利行為查處的具體程序和時限、調查取證中所應註意的事項、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全面而具體的規定。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所確認的專利行政執法的主體並不包括區、縣級市的專利行政部門,2010年頒佈的《廣東省專利條例》,明確了區、縣級市專利行政部門作為專利行政執法主體的地位,但區、縣級市專利行政部門執法條件尚不完備。
  “在廣州市開展簡政強區事權改革工作的契機下,廣州市12個區、縣級市專利行政執法部門共增加專利行政執法編製31個,執法條件趨於成熟。”吳明場說,因此,草案將專利行政執法主體明確為“市、區、縣級市專利行政部門”,並對市、區、縣級市兩級專利行政案件的管轄範圍進行明確劃分,規範了在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方案,有利於專利行政執法的進一步規範,並能有效提升專利行政執法效率。
  記者瞭解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辦法》中規定,作為專利權有效的證明可以為專利登記簿副本或者專利權證書和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但在專利執法實踐中,出現部分當事人在專利權無效後仍然繼續繳納年費的情況,此時的“當年繳納專利年費的收據”不足以證明專利權的有效狀態。另外,專利證書僅是對權利授予的內容進行記載,對權利法律狀態的變更無法及時反應,如果僅要求當事人提供專利證書,則可能出現當事人擁有專利證書的專利權已經無效的情形。
  廣州市法制辦在起草草案時認為,專利登記簿副本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權人申請免費出具的,對專利權的現有法律狀態有詳細記載,與專利證書一起可以充分證明當事人專利權的有效法律狀態。因此,草案規定,證明專利權有效的材料為專利登記簿副本和專利證書。
  為了對專利行政執法中存在法律適用上的衝突和混淆問題進行明確、指引,草案致力於提高執法效率和填補漏缺,參照條例和《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專利侵權糾紛和假冒專利案件的辦案時限分別作了規定:對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要求自立案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對查處假冒專利案件,要求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其中,對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和查處假冒專利案件特別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但經批准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3個月。
  “草案是在原兩部政府規章的基礎上進行的起草,主要目的是對原兩部規章中與現行法律和專利執法形勢不相適應的地方進行修改,併在此基礎之上進行整合。”吳明場表示,草案第四章將原“假冒和冒充他人專利行為”統一明確為“假冒專利行為”,並明確規定,專利行政執法可以適用的行政強制措施為 “查封、扣押”。
  法制網廣州11月20日電  (原標題:廣州市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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